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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離職後討錢,可行嗎?


Happy Run 團隊近期接到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我想離開目前的工作,但是我又不想自己離職,因為這樣就沒有資遣費可領了。朋友說我公司本來就有違法加班的情況,我可以先自請離職再去申訴、討資遣費,請問是真的嗎?」


這位親愛的朋友,當然不是真的!公司有沒有違法是一件事,但您的作為是另一件事。Happy Run 在此簡單列出兩大重點:


一、文件簽署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文件內容有牴觸到法律、行政命令的部分,或能舉證是遭受脅迫所為,否則一旦簽署,即視為同意。離職原因寫的若是自請離職一類,沒有敘述是因為遭到公司不當對待,要再翻案成非自願離職是難上加難。至於公司違法的部分,會由主管機關另行裁罰,與離職後的求償完全是兩件事。


二、自己的未來與價值,比資遣費更重要

如果基於種種原因不得不離職,Happy Run 還是建議盡量跟公司「以誠相待、好聚好散」。再來,從找工作的角度而言,持「自願離職證明」其實更有價值,代表是自己選擇離開尋找更好的,而非被選擇捨棄。最重要的是:您的價值,真的只有那一筆資遣費嗎?千萬不要只看眼前利益、因小失大啊!


最後 Happy Run 還是要給大家一個忠告:重大議題和專門領域,還是要找真正、有公信力的專業工作者諮詢,千萬不要用「朋友說、人家說」來當依據——畢竟出了事,朋友可不會幫忙扛啊!



※若想要了解更多搶手的隱藏性好缺,請將您的履歷 / Llinkedin 連結 Email 到 hr@twhappyrun.com,或是私訊小編,我們將安排顧問與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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