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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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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服務提供日
乙方服務提供日提供甲方一對一專屬顧問諮詢服務,於服務過程中接觸或取得甲方個人資料,乙方承諾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維持應保密資料之機密性,並依以下各項規定盡保密之義務: 1. 乙方應保密資料係指於一對一專屬顧問諮詢服務過程中,知悉、取得、閱覽、接觸或受交付之屬於甲方所有或持有之下列資料 a. 市場資料:包括且不限於市場資料、客戶資料、定價政策、估價程序等。 b. 營運資料:包括且不限於會計帳簿、財務報表、人事管理等。 c. 個人資料:包括且不限於所有客戶、廠商之姓名(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或財務資料、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d. 營業秘密:包括且不限於與甲方所知一切商業上尚未公開之資訊;甲方依約或法令對第三人應負保密義務之文件、資訊及內容。 e. 其他經甲方書面指定屬於「機密」之文件及資料者 2.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免除乙方保密義務或政府及/或法院之書面要求外,乙方保證於任何情形下,絕不以口頭、書面、影印、複製、攝影、傳閱或其他任何行為或方式,使應保密資料揭露於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之。此項所稱第三人,不包括同時任職於公司內,為職務需要而有使用應保密資料必要之同仁。 3. 乙方保證絕不將應保密資料為出售、轉讓、侵占、竊取或其他類似行為。 4. 乙方承諾於知悉第三人以非法途徑或方法獲取公司任何應保密資料時,盡速通知甲方採取適當之措施。 5. 乙方承諾所有持有之應保密資料、拷貝、備份、電子檔及其他一切衍生物品,絕不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使第三人知悉或代為持有前開應保密資料,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使用之。 6. 若應保密資料之內容為甲方自行已公開或嗣後成為公眾所週知者,乙方自資料公開或公眾得知時起依本承諾書之保密義務即自動免除之。 7. 乙方若違反依本合約書、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負之保密義務,願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律師費)。 8. 若遇爭議無法經由雙方協商解決,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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